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56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与商务西六街交叉口东南角。被执行人李建峰,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李建峰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546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李建峰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建峰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共71334.25元,支付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民事判决书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照双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标准计算),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583元,执行费994元,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5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飞
代理
审判员 范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