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1228-1号
申请执行人:夏某,男,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夏某,男,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4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夏某人民币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革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