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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3762号

高玉桃申请郁晓春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玉桃,潘汀,郁晓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762号申请执行人高玉桃,女,汉族,1968年1月24日出生,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潘汀,女,汉族,1978年8月2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郁晓春,男,汉族,1978年2月21日出生,个体,。申请执行人高玉桃与被执行人潘汀、郁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8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8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林

审 判 员 张  波

代理

审判员 白布拉格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