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8民初31554号
原告:张富华,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
被告:北京同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芙蓉里12号楼4门4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娜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茹,该公司人事经理,住公司宿舍。
原告张富华与被告北京同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2016年9月27日张富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富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张富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