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262号申请执行人冯国芬,女,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夏焱、富成立,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舒于东,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绍兴聚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三江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330683000055628。法定代表人裘水君。被执行人浙江筑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桃花弄8号196室,组织机构代码:330106000295232。法定代表人舒于东。被执行人杭州筑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518号1820室,组织机构代码:330106000297003。法定代表人舒于东。冯国芬申请执行舒于东、绍兴聚能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筑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筑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58640.00元,执行费人民币3780.00元。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在审理保全阶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绍兴越能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嵊州市嵊州大道南1838号的房地产。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226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骏华
人民陪审员 施 剑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诗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