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934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436949-8,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25号。
负责人:缪仁瑞,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加义,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该银行职员,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代理人:苏加准,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该银行职员,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林敏,女,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陈友森,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诉被告林敏、陈友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14元,减半收取4357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蔡耀泼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汤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