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798号
申请人:王静,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祝飞,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宁阳西路亚夏国际汽车商城B区(宁国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海霞,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037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启智
审判员 吴兆明
审判员 张晓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