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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执69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绍兴杰龙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绍兴杰龙玻璃有限公司,孙国刚,许文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333号,组织机构代码:84599704-1。

法定代表人:陈军。

被执行人:绍兴杰龙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滨海工业区兴滨路,组织机构代码:79960761-1。

法定代表人:孙国刚。

被执行人:孙国刚,男,1968年2月7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许文香,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9月0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杰龙玻璃有限公司、孙国刚、许文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绍兴杰龙玻璃有限公司、孙国刚、许文香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6000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盛建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