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2行审45号申请执行人肇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肇源县政府大街。法定代表人孙达,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王冰,肇源县房屋征收办主任。被执行人王美峰,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肇源县肇源镇满江红街。申请执行人肇源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肇源县政征补决字(2015)00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查明,2013年1月22日肇源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肇源县西海新区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议,并于2013年10月24日发布关于西海新区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并告知了该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及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王美峰房屋产权证载明的证号为YF00006406,建筑面积为111.95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为130.68平方米的砖木结构的住宅列入该项目征收范围。肇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依照相关法规选取大庆凯越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金额总价款为609420元。经协商就征收补偿事项与王美峰未达成协议。2015年6月16日肇源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按照《西海新区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肇源县政征补决字(2015)007号房屋补偿决定:补偿各项款共计人民币611004.5元,补偿方式按征收补偿方案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为肇源县荷田佳苑小区;位置为14号楼1单元6层东门、14号楼1单元2层东门;面积分别为67.14平方米、67.14平方米。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又没有履行征收决定。经过催告,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严重影响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为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肇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肇源县政征补决字(2015)007号房屋补偿决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肇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肇源县政征补决字(2015)00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肇源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闫耀富
代理
审判员 朱文杰
代理
审判员 张立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凡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