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冷世辉,局长。被执行人吴建钢,被执行人张琼,本院在执行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建钢、张琼行政非诉(2016)湘0981行审30号一案中,权利人应受偿53685元,未受偿53685元;对尚未执行数额,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981执4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 焱 焱执行员 张 建 平执行员 徐 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伍昌(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