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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0执347号

刘伟东、应孝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东,应孝辉,赵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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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0执347号申请人刘建东,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富达园小区705栋1单元102。被执行人应孝辉,所在地怀来县华府颐景207栋2单元202。被执行人赵黎明,所在地怀来县华府颐景207栋2单元20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30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赵黎明、应孝辉将二人所有的坐落在沙城镇华府颐景小区207栋二单元202室���宅楼一套抵顶给刘建东、郑文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张 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