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4450号申请执行人荚德云,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申请执行人沈美玲,女,199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申请执行人沈杰,男,199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申请执行人张祥翠,女,193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执行人浙江钻豹电动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9829449-2),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农场大道(五塘村)。法定代表人黄玲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2民初346号申请执行人荚德云、沈美玲、沈杰、张祥翠与被执行人浙江钻豹电动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钻豹电动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应支付执行款20110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的申请,且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44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蔡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