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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执325号

徐彬 丁凤杰 徐梦龙申请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彬,丁凤杰,徐梦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6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徐彬申请执行人丁凤杰申请执行人徐梦龙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徐彬、丁凤杰、徐梦龙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国盛

审判员 :杨潮洛蒙

审判员 :吴 高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 日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