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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执字第565号

石美兰、王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美兰,王娟,赵勇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石美兰,女,1972年9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执行人王娟,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被执行人赵勇,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美兰与被执行人王娟、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启动财产调查程序,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娟、赵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友冬

审 判 员  曹东升

代理

审判员  冯育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凌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