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3308号
原告:包苏布道,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白银仓,男,4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包苏布道与被告白银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包苏布道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苏布道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白银仓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苏布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包苏布道负担。
审判员潘少游
二0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常慧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