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627号
申请人:蒋余锋,男,汉族,现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
申请人:于中,男,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市。申请人蒋余锋与被申请人于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蒋余锋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于中名下山西省大同市城区XXX园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担保人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余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中名下山西省大同市城区X园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