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1871号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斌。被告肖民,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分公司诉被告张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健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