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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恢18号

王敏与高勇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敏,高勇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王敏,公民身份号码×××,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鄂托克农商行职工。被执行人高勇,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鄂托克旗森林公安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