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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执440号

李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辽14**民初字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5月5日申请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给付此款,被执行人没有给付此款,本院诉讼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存放于朝阳县瓦房子镇锰矿货场约一万吨锰矿毛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终结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6年辽14**民初3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长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