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22执976号之一

刘连生与刘文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连生,刘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9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连生。被执行人刘文华。本院在执行刘连生与刘文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文华、孙凤云名下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文华及其妻孙凤云在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8675元。(账户42×××18、42×××71,47×××28、42×××85,)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王耀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张欣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