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2633号
原告:郝秀阁,女,汉族,1934年4月11日出生。
原告:李爱环,女,汉族,1954年1月20日出生。
原告:杨振方,男,汉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
原告:杨兰兰,女,汉族,1987年1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振方,男,汉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南彩霞、陈跃行,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自忍,男,汉族,1966年4月23日出生。
被告:王全铭,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
被告:王志铭,男,汉族,1979年12月18日出生。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0047839B。
负责人:李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405794XU.
负责人:李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志友,该公司法务。
原告郝秀阁、李爱环、杨振方、杨兰兰诉被告姚自忍、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王全铭、王志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郝秀阁、李爱环、杨振方、杨兰兰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秀阁、李爱环、杨振方、杨兰兰撤诉。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瑞启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 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