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7刑初81号公诉机关高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增杰,男,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现住。2016年6月1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高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高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高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增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成文、薄兴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增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耿某(已判)、朱可佳(在逃)带着偷变压器工具,步行到高邑县寺家庄村10号台区的一台100K**变压器处,耿某掐断固定变压器铁丝,二人用绳子将变压器拽下来卸开,将里面铜芯偷走,后耿某将盗窃的变压器铜芯以每斤十二、三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增杰。经高邑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高价鉴字(2015)第1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证高邑县寺家村10号台区被盗的100KVA变压器价格鉴证值为5551元。
二、2015年1月19日晚,被告人耿某、朱可佳带着偷变压器工具,骑摩托车来到高邑县西关北坡08号台区的一台50K**变压器处,耿某掐断固定变压器铁丝,二人用绳子将变压器拽下来卸开,将里面铜芯偷走,后耿某将盗窃的变压器铜芯分几次以每斤十二、三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增杰,后张增杰在明知是变压器内铜芯情况下,将收购的变压器内铜芯分多次掺杂在其它的铜内卖掉,赚得赃款二百多元。经高邑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高价鉴字(2015)第1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证高邑县西关北坡08号台区被盗的50KVA变压器价格鉴证值为921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增杰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耿某、王某、葛某的证言;书证高邑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涉案人员户籍材料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增杰明知是赃物仍购买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张增杰在庭审过程中能够积极认罪,在量刑时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对被告人张增杰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增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扣押的赃款由扣押机关高邑县公安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梁立峰
人民陪审员 孙少昆
人民陪审员 董晓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武钰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