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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7464-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平洲支行、林祖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平洲支行,林祖芬,沈丽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746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平洲支行,住所地:平洲南港大道建委侧,组织机构代码89377739-3。

负责人:陈春林。被执行人林祖芬,男,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沈丽琼,女,汉族,1979年2月25日,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605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沈丽琼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xx房【合同号:xxxx】、【房屋唯一码: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留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