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05984号原告贾某,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严某,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春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张琳琅 来源:
贾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05984号原告贾某,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严某,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春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张琳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