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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5984号

贾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05984号原告贾某,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严某,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春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张琳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