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2624号
原告:北镇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镇市。
法定代表人:韩秀英,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鲁野,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镇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镇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