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刑终86号抗诉机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卫君。2015年7月22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次日由丽江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8月7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丽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辩护人田学勇,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卫君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云0702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
一、被告人陶卫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00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罚金8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
二、被告人陶卫君受贿非法所得550000元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非法所得1279172.15元予以追缴。宣判后,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被告人陶卫君犯贪污罪已过追诉时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陶卫君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16)云0702刑初9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和云忠
审判员 邓声余
审判员 肖恒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和粉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