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5228号之一
原告: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海滨广场*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欧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强,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子武,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余洪,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子武、余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朱子武、余洪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高 瑛
人民陪审员 李 倩
人民陪审员 吴三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