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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5228号之一

原告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子武、余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朱子武,余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5228号之一

原告: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海滨广场*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欧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强,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子武,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余洪,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子武、余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朱子武、余洪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高 瑛

人民陪审员 李 倩

人民陪审员 吴三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