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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221执29号

刘晓凤与西藏山南江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乃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晓凤,西藏山南江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2221执29号

申请执行人:刘晓凤,女,汉族,系四川省三台县人,经商,现任西藏山南地区泽当镇。

被执行人:西藏山南江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山南市乃东区。

法定代表人:侯智鑫,系该公司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凤与被执行人西藏山南江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西藏山南江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及多起债务纠纷,现已停止经营,影响本案执行结果的另一案件正在协调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乃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索朗占堆

审判员 普布卓玛

审判员 吾金卓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索朗拉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