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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字第596号

孙井军与刘彦恒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井军,刘彦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孙井军,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刘彦恒,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上列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2016)吉0381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381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林万福

审 判 员  曹 巍

代理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忠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