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财保28号
申请人:吕某,农民。
被
申请人:刘某,农民。申请人吕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所有的冀C×××××号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某的申请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某所有的冀C×××××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1日。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翟永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刘怡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