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2执2219号之一

邱林飞、邢刚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林飞,邢刚毅,赵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林飞,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邢刚毅,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赵尹,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919号申请执行人邱林飞与被执行人邢刚毅、赵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邢刚毅、赵尹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邱林飞执行款130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邢刚毅、赵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邱林飞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2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