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5301号
原告:嘉兴凤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凤飞路9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戴爱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霁,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南二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庞宝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凤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凤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凤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6元,由原告嘉兴凤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邬勤怡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靖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