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5604号之一
原告:四川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彭镇罗汉路268。
法定代表人:杜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艳、张东林,公司员工。
被告:肖中坪,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四川瑞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中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肖中坪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高 瑛
人民陪审员 李 倩
人民陪审员 吴三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