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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8457号

8457刘广辉与贾飞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广辉,贾飞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8457号原告刘广辉,男,汉族,1988年6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被告贾飞鹏,男,汉族,1988年7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响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辉诉被告贾飞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广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志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飞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