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8457号原告刘广辉,男,汉族,1988年6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被告贾飞鹏,男,汉族,1988年7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响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辉诉被告贾飞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广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志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飞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