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728号
申请执行人:周德芳,女,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执行人: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滕燕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德芳与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山碧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599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汪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