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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刑更589号

徐样峰故意伤害、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589号罪犯徐样峰,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长子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屯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样峰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6)晋城监减字第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样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至2015年11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3次,监狱嘉奖3个。上述事实,有罪犯徐样峰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祥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样峰予以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亚强

审 判 员  武 燕

代理

审判员  任军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侯高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