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民辖终671号

程兰云与申小榕、俞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兰云,申小榕,俞建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兰云,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小榕,女,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审

被告:俞建生,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上诉人程兰云因与被上诉人申小榕、原审俞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1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程兰云上诉称,上诉人已经在平潭县连续居住超过一年,本案应由平潭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程兰云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申小榕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申小榕的一审起诉状及相关起诉证据表明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程兰云虽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平潭县,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有证据表明,上诉人程兰云住所地位于福州市。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程兰云的上诉主张没有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霞

审 判 员  缪羽

代理

审判员  魏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