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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催20号

浙XX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浙XX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催20号

申请人:浙XX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1788号。

法定代表人:杨从登,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千利,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祖冠,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浙XX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商银行重庆分行会计核算中心的一张票号为31600051/20606328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4日,出票人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西安和利德软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商银行重庆分行会计核算中心,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到期日为2016年6月4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XX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付款。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浙XX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磊

代理

审判员  赵金阁

代理

审判员  张世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