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催20号
申请人:浙XX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1788号。
法定代表人:杨从登,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千利,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祖冠,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浙XX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商银行重庆分行会计核算中心的一张票号为31600051/20606328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4日,出票人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西安和利德软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商银行重庆分行会计核算中心,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到期日为2016年6月4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XX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付款。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浙XX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磊
代理
审判员 赵金阁
代理
审判员 张世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