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2执1619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惠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中闽大厦22楼01单元。法定代表人陈牡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明礼,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克礼,女,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厦门惠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克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同民初字第3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惠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克礼支付人民币957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克礼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曾克礼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频
审判员 林毅东
审判员 许书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 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10月12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合议庭组成人员:黄频、林毅东、许书武承办人:冯涛记录人:黄惠娜评议申请人厦门惠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克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冯涛:原告厦门惠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克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同民初字第3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惠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克礼支付人民币957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克礼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请合议庭成员合议是否解除对被执行人曾克礼银行账户的冻结。林毅东: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克礼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我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曾克礼银行账户的冻结。许书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克礼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我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曾克礼银行账户的冻结。黄频:我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曾克礼银行账户的冻结。合议庭一致意见:解除对被执行人曾克礼银行账户的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