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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4140号

郑小华与何衡、陈鸿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小华,何衡,陈鸿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4140号

原告:郑小华,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何衡,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陈鸿凯,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华与被告何衡、陈鸿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小华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89元(已交纳),由原告郑小华负担。

审 判 长  闫 春

人民陪审员  施联彩

人民陪审员  杨秀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显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