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4140号
原告:郑小华,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何衡,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陈鸿凯,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华与被告何衡、陈鸿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小华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89元(已交纳),由原告郑小华负担。
审 判 长 闫 春
人民陪审员 施联彩
人民陪审员 杨秀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显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