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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民初881号

周学恩诉被告王淑霞、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学恩,王淑霞,吴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3民初881号

原告:周学恩。

被告:王淑霞。

被告:吴昊。

原告周学恩诉被告王淑霞、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周学恩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学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恩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周学恩负担。

审 判 长  李宪文

人民陪审员  王善文

人民陪审员  袁淑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