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3民初881号
原告:周学恩。
被告:王淑霞。
被告:吴昊。
原告周学恩诉被告王淑霞、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周学恩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学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恩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周学恩负担。
审 判 长 李宪文
人民陪审员 王善文
人民陪审员 袁淑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