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7401执6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白闯,男,1988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2198806070033,汉族。
被执行人:张克俭,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8812131913,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闯与被执行人张克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克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5)辽7401民初15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克俭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克俭有住房公积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克俭住房公积金的冻结。
二、提取被执行人张克俭的住房公积金40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 大 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丽(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