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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401执6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白闯与被执行人张克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闯,张克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7401执6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白闯,男,1988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2198806070033,汉族。

被执行人:张克俭,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8812131913,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闯与被执行人张克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克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5)辽7401民初15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克俭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克俭有住房公积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克俭住房公积金的冻结。

二、提取被执行人张克俭的住房公积金40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 大 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丽(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