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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3449号

马兵占与赵喜来、王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兵占,赵喜来,王彦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3449号原告马兵占,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赵喜来,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王彦兵,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兵占与被告赵喜来、王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兵占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兵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兵占撤诉。诉讼费39元由原告马兵占负担。

审判员 纪 凯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俊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