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3449号原告马兵占,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赵喜来,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王彦兵,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兵占与被告赵喜来、王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兵占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兵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兵占撤诉。诉讼费39元由原告马兵占负担。
审判员 纪 凯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俊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