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77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正斌,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楷,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正斌因与被上诉人张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5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黄正斌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588号民事裁定,责令一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黄正斌提交的转让协议中明显低于合理的转让价格未进行判断;另一审法院以“先由行政机构解决被侵占土地保护”为由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黄正斌凭借其与张楷签订的《厂房转让合同》等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合同的效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588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涂 征
审判员 刘冠男
审判员 谈光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文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