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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3749号

武秀芳与马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武秀芳,马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3749号

原告:武秀芳。

委托代理人:高圣林。

被告:马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秀芳与被告马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秀芳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依法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 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筱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