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3749号
原告:武秀芳。
委托代理人:高圣林。
被告:马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秀芳与被告马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秀芳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依法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 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筱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