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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499号

胡海潮、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海潮,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胡海潮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58746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商初字第0397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航晓AUT())O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