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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执719号之一

余定明与黎家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定明,黎家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7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定明,男,生于1954年2月14申日,汉族,干部,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黎家才,男,生于1956年9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定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黎家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査被执行人黎家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达达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就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萍

审判员 唐旭辉

审判员 栾心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