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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催4号

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上海久宝物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民催4号

申请人:上海久宝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广中路XXX号综合楼107室。

法定代表人:钱贝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员工。申请人上海久宝物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账号为XXXXXXXXXXXX,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1日,付款日期为2016年7月20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用途为货款,付款人为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久宝物贸有限公司,背书人为空白,持票人为上海久宝物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久宝物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久宝物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玥

代理

审判员  黄亦栋

人民陪审员  李爱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卫小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