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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4民初994号

长春市华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士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市华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士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4民初994号原告长春市华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琳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旭。被告金士学,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华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士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薛 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士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