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初7844号

义乌市新在线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义乌市新在线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张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7844号

原告:义乌市新在线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福田社区稠州北路1121与福田大厦A座318室。

法定代表人:马新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梅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良,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义乌市新在线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69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翁梅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查明,自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移动电源。2014年8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695元,并由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一份,约定若逾期支付,被告每日应向原告支付未付货款金额的2%的违约金。嗣后,被告至今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新在线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669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6月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冬良

人民陪审员  金洪进

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育红 来源:百度搜索“”